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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行政权力事项赋权清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3年镇江市政府工作报告》、《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全市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协调办〔202215号)要求,深入推进开发园区建设发展,助力营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行政权力事项赋权清单。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赋权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依法赋权到位,做好与承接部门的赋权衔接,并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赋权后事项运行的评价和反馈。

各地要参照市政府赋权模式,梳理本级可赋权事项并进行公布,深化园区放管服改革,助力全市项目攻坚突破工作。

各开发园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附件1

省政府赋予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管理事项清单(14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主管部门

权力类型

赋权形式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投资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审批

与设区市、县级行使内容保持一致

2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

资格审核

市场准入

省科学技术厅

行政确认

委托下放

3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生产经营

省科学技术厅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4

养老机构备案

市场准入

省民政厅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审批

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

联动创新发展区)要加强

相关职能机构建设,同步

落实业务指导、日常监管

及补贴发放等事项的工

作职责

5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市场准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

生产经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主管部门

权力类型

赋权形式

备注

7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生产经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8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投资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已完成压矿区域评估的

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

联动创新发展区)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投资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应当使用省级统一系统,

即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

可综合服务系统办理,确

保相关信息实现共享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投资建设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省级立项,不跨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的建设项目

1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市场准入

省商务厅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12

旅行社设立许可

市场准入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13

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

生产经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14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报建审批

投资建设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

直接审批

与设区市、县级行使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2

市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市级管理事项清单(50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投资服务

市发改委

直接审批

仅限园区直接审批项目,市县两级负责审批的仍由市县负责验收

2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

投资服务

市发改委

直接审批

仅限园区直接审批项

目,市县两级负责审批

的仍由市县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投资服务

市发改委

直接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

投资服务

市发改委

直接审批

3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投资服务

市发改委

直接审批

赋权地区须有承担事项审批的机构

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核发(划拨)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核发(出让)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的核发(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5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协议出让)(经营性用

地除外)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

收)规划条件(经营性用

地除外)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7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经营性用地除外)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8

临时用地审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临时用地审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9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10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市级以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1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

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

去使用效能审批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

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

去使用效能审批

投资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派出机构审批

市级及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

射类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

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

项目)

投资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

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

项目)

投资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

审批(省市)

投资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审批(省市)

投资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

1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直接审批

14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

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

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审核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委托下放

不含镇江京口经济开

发区、官塘创新社区;

丹徒经济开发区直接

审批

15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直接审批

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委托下放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委托下放

不含镇江京口经济开

发区、官塘创新社区;

丹徒经济开发区直接

审批

18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审批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直接审批

19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直接审批

20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投资服务

市住建局

直接审批

2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审批

投资服务

市城管局

委托下放

22

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

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

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

进、爆破等作业

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

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

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

进、爆破等作业

投资服务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2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投资服务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2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投资服务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25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经济管理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2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

经济管理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户外广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的审批

经济管理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户外广告(临时性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

经济管理

市城管局

直接审批

27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

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

用地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2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29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普通公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普通公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3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普通公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31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

志许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延续使用非公路标志审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32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投资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直接审批

县、乡公路(国、省道

除外)

3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投资服务

市水利局

直接审批

34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

投资服务

市水利局

直接审批

35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备案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备案

投资服务

市水利局

直接审批

36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投资服务

市水利局

直接审批

37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审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审批

投资服务

市水利局

直接审批

3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含新办、变更、注销、

换证)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3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备案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备案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4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核发(动物产地检

疫)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核发(动物屠宰检

疫)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4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

更)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核

发)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4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注销)

经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43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投资服务

市农业农村局

直接审批

4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

证)

经济管理

市卫健委

直接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

续)

经济管理

市卫健委

直接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

更)

经济管理

市卫健委

直接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

发)

经济管理

市卫健委

直接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

销)

经济管理

市卫健委

直接审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审批服务领域

实施机关

赋权方式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45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备案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备案

投资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46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投资服务

市行政审批局

赋权由开发区直报

4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4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人

变更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地址

变更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经济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审批

4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

内资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补换照、迁移、股权出质)

经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直接审批

50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首次)

经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委托下放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变更)

经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委托下放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取消备案

经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委托下放


附件3

镇江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管理办法(试行)》(苏协调办〔2022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深入推进项目攻坚赋能产业园区,现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管服为主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好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赋权工作,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尽放、精准赋原则,将助推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赋予开发园区。对赋权事项,逐项明确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事项真正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权力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

1.明确权力下放范围和方式。根据《市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市级管理事项清单(50项)》,按照直接审批、派出机构审批、委托下放和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等方式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开展赋权。

2.规范权力下放程序一是赋权清单公布后,赋权部门需要与承接园区办理权力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事项交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交接的主体、内容(事项名称、事项编号、权限范围)、赋权方式、权责归属、生效时间等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交接期限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赋权部门申请的,赋权部门应当代为受理,并说明情况。二是权力交接书抄送同级编办、司法局、政务办。及时向社会公开赋权事项及相关内容。

3.完善权力下放配套。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和业务对接。赋权部门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对承接园区开展必要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审批标准规范、法律适用、程序、文书、方式等法律和技术培训,委派业务骨干到基层传帮带。二是制定下放事项审批标准。赋权部门应分类制定下放事项审批标准,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涉及省级及以上系统的还应帮助申请向各园区开放端口或接口,未及时开放的,承接部门可以暂缓实施。三是提供必要保障。赋权部门、承接园区要充分运用全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系统,确保赋权全过程可追溯可留痕;各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机构、人员、场所、技术、设备、网络、经费等方面为承接园区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接得住四是对涉及园区内的已赋权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或者以其他名目开展变相审批。

(二)做好权力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

1.规范权力承接程序。一是承接园区应按照对口管理、职能相近、方便群众、降低成本的原则,结合部门实际,编制承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承接事项、承接主体、承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办公场所、机构、人员、设备、系统对接等)。承接方案抄送至同级编办、政务办和赋权部门。二是动向社会公开接权事项及相关内容。三是通过行政权力下放承接系统履行完善业务流程。

2.完善权力承接配套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承接园区应根据赋权清单及时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系统申请、在政务服务事项库中进行事项认领和编制。赋权部门和同级编办、司法局、政务办监督指导承接园区权力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库清单相衔接。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承接园区应严格依照下发的审批标准,制定审批工作细则,落实岗位责任,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承接园区及工作人员要遵守审批标准,严格按审批工作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改变审批标准。三是充实基层力量。根据承接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机构编制部门和放权部门适时、视情调节保障园区机构编制资源,加强园区工作力量,确保各事项承接有力、运行有序。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得好

1.开展事后评价。在接放权后一年,接赋权部门要对事项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及不足进行评价,以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机制,并编制评价报告报同级编办、司法局和政务办。

2.明确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形外由法定层级的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能以审批代替监管、下放了权力跟不上监管,要通过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发园区赋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赋权部门和承接园区是责任主体,各开发园区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权力直接下放的,承接园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委托下放的,赋权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接园区承担行政责任。接放权工作中,各级编办要同步做好权力清单的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编办应会同司法局、政务办对赋权部门和接权部门在接放权工作中是否应放未放、承接不住、监管缺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监督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备注:相关赋权名词解释

1.直接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到承接机构,承接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实施,并对实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下放:事项委托下放到承接机构,承接机构作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对实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派出机构审批:本方案特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予其开发园区分支机构完整的市级审批权限,实现区内事区内办

4.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委托,但开发园区确实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赋予园区直接收件后报送相关市级审批部门的权力,减少审批层级,充分运用网上审批系统流转,变行政程序为内部工作程序。


附件4

镇江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名单

1.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江综保区)

2.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丹阳经济开发区(含丹阳市新材料产业园、丹阳市滨江装备制造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4.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丹阳市鹤溪机电产业园、丹阳市萧梁临港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5.句容经济开发区(含句容下蜀临港产业园、句容郭庄新能源科技产业园、句容宝华凤坛创新社区、句容边城新材料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6.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扬中市科创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7.扬中经济开发区(含扬中海工装备与高技术船舶产业园、扬中市新材料产业园、扬中市临港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8.丹徒经济开发区(含镇江市丹徒高新技术产业园、镇江生态汽车产业园、丹徒荣炳电子与精密制造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9.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含镇江新民洲临港产业园辐射联动区)

10.官塘创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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