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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行政权力事项赋权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2023年镇江市政府工作报告》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助推开发区建设发展,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尽放、精准赋权的原则,将经济管理权限因地制宜、依法有序地赋予经济开发区,实现园内事园内办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2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201851日条例施行起,省内无锡、南通、宿迁、淮安、泰州、扬州等设区市陆续以政府办发文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发区进行赋权。2020年,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能放尽放且助推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精准赋予经济开发区,各设区市在推进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权,推动相关行政审批在开发园区层面办理,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办发〔202157号)将14项省级管理事项赋予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3年,我市加大向开发园区放权赋权力度,推动经济管理权限能放尽放、审批程序能简尽简。3月,我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主要职能部门赴淮安市调研,结合学习经验,牵头起草《市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市级管理事项清单(69项)(征求意见稿)》和《镇江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赋权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向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7条,采纳31条,未采纳意见均已沟通一致,共删除、修改事项清单计19项,剩余50项,市司法局已出具审核意见,根据相关建议完善后最终形成《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省政府赋予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管理事项清单(14项)》、《市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市级管理事项清单(50项)》、《镇江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和《镇江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名单》。14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办发〔202157号)文件内容编列,开发园区名单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江市第一批保留开发区(园区)名单及四至边界的通知》(镇办发〔202229号)文件明确。市级管理事项清单共涵盖11个部门50个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共80项),分为投资服务和经济管理两大类,统一确定事项名称、事项主管部门等,并根据事项实际行使情况,将赋权方式分为直接审批、委托下放、派出机构审批、赋权由开发区直报四种,逐项对应实施,其中直接审批35项,委托下放5项,派出机构审批8项,赋权由开发区直报2项。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赋权工作机制,要求规范权力下放和承接程序,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事项放的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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