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镇江市数据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镇江市数据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数据局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除主动公开外,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

1. 机构职能

2. 领导及分工

3. 机构设置

4. 联系方式

(二)文件解读

    1.部门文件

    2.政策解读

(三)财政信息

(四)人事信息

(五)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镇江市数据局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镇江市数据局门户网站查询(201351日以后产生的各类信息),网址为http://zwfwb.zhenjiang.gov.cn/

2004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各类信息在镇江市数据局办公室查询。

2.设立的纸质信息公共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我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镇江市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镇江市数据局网站“依申请公开”版块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进行在线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和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镇江市数据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镇江市数据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镇江市数据局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数据局办公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1-88983008  传真:0511-88983008

通信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

邮政编码:212000

3.答复

镇江市数据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将不重复答复,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9)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期限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