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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公积金也能交物业费了!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04-28 11:0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要求,减轻职工家庭居住负担,近日,镇江公积金出台新政:支持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本次政策切实回应广大职工期盼,让公积金在购房、还贷之外,进一步延伸至住房持有阶段的日常支出,实现“房屋消费全周期支持”。

一、政策内容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有多套自住住房的,最多可选择提取公积金支付其中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提取次数:每年可提取一次,用于支付当年或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物业费。

提取额度:每套住房每年最高提取金额按每月每平方米1.98元计算(依据镇价服﹝2014124号文件:物业费标准最高1.65/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20%)。实际缴费低于上限的,按实提取。如遇物业费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余额不足怎么办:缴存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及共同购房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公积金补足差额,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当年实际缴纳的物业费,且不超过年度最高提取额。

二、办理材料及方式

1.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的,可提供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房屋所有权证》);

3)税务监制的物业费发票(当年或上一年度);

4)本人I类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银行);

5)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身份证件和名下I类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银行)。

2.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职工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配偶代办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同一户籍且户号一致)。

线上办理:登录“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或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点击“我的公积金”—“我的业务”,在“业务办理”区域点击“我要提取”,选择“物业费提取”,按提示上传材料即可办理。

温馨提示: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不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不可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

如有疑问,可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511-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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